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或其他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因缺乏法律知识,或不善于言词辩论,或因病、因事不能直接参加诉讼,均可请人代为诉讼,这在法律上称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代理当事人或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在法院进行诉讼的人。取得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有两种:(一)受当事人的委托而代理诉讼的,是委托代理人;(二)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代理权的人,是法定代理人。例如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他的配偶、父母可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没有法定代理人或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再委托他人包括律师或其他经法院许可的人代为诉讼。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被告人或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可以由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离婚案件,虽有诉讼代理人,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当事人能表达意志、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本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或者不离婚的书面意见。
什么人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呢?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其他公民未经法院许可,是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说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以及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如变更或解除诉讼代理权限,当事人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报告,并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代理权的变更就没有法律效力。诉讼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进行的诉讼行为,与当事人本人的诉讼行为,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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