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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收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适用于那些种类案件?

    发布日期:2020-07-01 17:37  浏览次数: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实际上是非讼程序。它只有申请人(起诉人)面没有被告。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对民事权益的争议,而是对申请事项的认定,所以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特别程序适用于下列四种案件:(一)选民名单案件,即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于选民名单的申诉所作的决定,商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二)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由要求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最后居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公告期满,人民法院根据失踪人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三)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由该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对被要求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必要时应当为该公民指定代理人,并应询问本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该公民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应当依法为他指定监护人;认定申请无理的,应当予以驳回。(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由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或者个人,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并公告满一年后无人认领的,即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