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当事人发现对方转移、隐匿或毁损财物等类可能影响将来判决执行的行为时,可迅速向人民法院报告,要求制止。例如提出离婚的一方把夫妻共同财产搬去隐藏、变卖;房屋纠纷一方当事人在拆除房屋结构等,另一方可迅速报告人民法院。鉴于当事人的这种行为会影响案件的判决,甚至将使判决难于执行,人民法院在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也就是要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财物的完整,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人民法院采取的这一措施,就叫做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措施一般有如下几种:
(1)查封。如离婚一方要把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某些大件物品转移,人民法院可以粘贴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使用、处分。
(2)扣押。这是将案件有关的财物,予以留置的强制措施。它不同于查封,查封是将原物仍置原处,扣押是将扣押物留置于司法机关。执行扣押时,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开列一式两份清单,在场人签名或盖章后,一份交物品持有人,一份由人民法院存卷备查。
(3)冻结。这是指存款、汇款或存放于仓库中以及运输过程中的物品,暂时不准任何人提取的强制措施。
(4)责令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如认为不要或不能查封、扣押和冻结的财物,可责令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提供保证,使财物不致散失和毁损。对正在使用的生活必需品等,采取保全措施时,可清点后记明笔录,责令使用人具结保证妥善保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宜长期保存的,可以变卖,保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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