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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收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为什么要强调调解?怎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7-01 17:40  浏览次数:

    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进行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之一。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仅可由基层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组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而且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直至判决宣布之前,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凡是可以调解解决的,就不用判决;必须判决的,也可先行调解。处理离婚案件,必须先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调解纠纷也应坚持说服教育、民主协商的方法,贯彻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同时,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政策和法律,坚持正确的原则,不能“和稀泥”,不能使老实人吃亏。

    对于调解不成的,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零二条又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蠡海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判,不应久调不决。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是为了防止无理的当事人利用调解来拖延缠讼,有效地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