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是我们的一贯政策,具有强大的威力。我国刑法第一条规定的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就包含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内容。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如果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也体现了这一精神。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是量刑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刑法第六十七条又以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与犯罪情节并列为考虑其是否再危害社会,作为能否适用缓刑的根据之一,而坦白认罪就是悔罪的一种表现。可见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的政策精神,已贯穿于我国的刑事法典之中。因此在审讯被告人时应对其进行这一政策的教育。
当然,我们还要对被告人行实事求是的政策教育,防止其为了争取宽大而假坦白、假交代。更重要的是:要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重调查研究。口供必须经过查对,而不能依靠被告的坦白交代来解决问题。在被告人真正坦自交代了罪行,并有悔罪或立功表现时,政策一定要兑现,给予从宽处理。对于抗拒交代,不肯认罪的罪犯,就要从严惩办。当然,从严惩办不是只看态度,首先还是要看罪行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总之,只要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完整地现政策,就不会产生诱供、骗供、逼供这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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