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来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称为口供。不轻信口供,就是指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既不能不加分析,就轻信为真,也不能不加分析,就全认为假。有人认为不轻信口供,就是不要口供,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被告人对自己是否犯罪和有那些犯罪事实,是最清楚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证据的来源之一,也是本人的辩护手段,司法人员可以把这种供述和辩解作为弄清案件的依据之一。但是必须看到,由于被告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的口供既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不真实,或不完全真实。因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司法人员在办案时,一定要切实做到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口供必需经过查对,然后决定取舍。这样,才能使那些认为没有口供就不能定罪的罪犯认识到,只有坦白,才能从宽,负隅顽抗,必将自食其果。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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