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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我国为什么要实行律师制度?我国律师是个人开业的自由职业者吗?

    发布日期:2020-07-02 15:42  浏览次数: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实行律师制度,是为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服务的。早在解放前,我们在苏区就有过辩护制度。建国后,根据一九五四年宪法等有关规定,建立过律师制度,以后一度中断。一九八零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各地逐步建立和恢复了律师组织。当前,在我国,工厂、企业、集体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都会碰到一些法律问题,需要律师帮助解决;随着中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增多,以及对外贸易和海运事业的发展,许多涉外案件也需要律师参与诉讼,以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维护我国公民、海外华侨和外国商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恢复、建立律师组织是合乎实际需要的。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国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人民律师执行职务,必须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按照社会主义的法律办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决不能象资本主义国家的律师那样,为金钱包揽诉讼,甚至颠倒是非,为罪犯开脱罪责,或坑害无辜。我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就明确指出:“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就把我国律师的性质和

    社会地位用法律肯定下来了。他们不是也不应当是资本主义国家的那种自由职业者,当然也不能私人开业。同时,这一规定,也说明了我国法律不允许外国律师在我国挂牌开业。人民律师承办业务,只能由律师的组织机构—法律顾问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费。当然,法律顾问处给律师分配任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尽量满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任何人如未经批准就执行律师职务,是违法的,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取缔,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