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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律师制度是怎样产生的?它是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

    发布日期:2020-07-02 15:41  浏览次数:

    律师制度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有产物。早在公元前三世纪,奴隶制的古罗马和封建时代的某些国家,就有专门从事解答法律问题和出庭代人辩护的诉讼代理人。在我国封建社会里也有所谓讼师。十七世纪到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以后,在“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下,律师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有了极大的发展。据国外有关资料统计:乎均每十万人口中,美国有律师一百九十五人,英国七十二人,意大利六十九人,日本十人。美国有些大城市如纽约,每二百人中就有一名律师。

    律师制度从来就是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资产阶级需要律师,是为了加强资产阶级的统治,保护私有制,保护资本家之间的竞争和剥削劳动人民的权利;同时用来点缀虚伪的民主,欺骗人民群众。在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很复杂,程序很繁琐。恩格斯早就指出过,资本主义国家里“法律中的混乱和含糊之处非常之多,高明的律师随时都能找到有利于被告的漏洞。(《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02页)在一堆乱七八糟、相互矛盾的法律杂烩里,律师就是一切,人们就得时时刻刻仰仗他们的指引。一九八一年,美国司法界一位高级官员访问我国时也说:美国的律师往往不是为事实和真理处理纠纷,而是常常把小事变成大事,把简单的事变成复杂的事,并且时间拖得很久,费用大得惊人。在金钱万能的资本主义国家,真正主持正义的律师当然也有,但为数是不多的;从总体上说,资本主义国家的律师不过是有产者拿钱雇用的奴仆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