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亦称“公断”,是指由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来裁决有纠纷的双方对某一问题和事件的争执。仲裁是第三者的行为,属于诉讼前的自愿调解,其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但一般不同于司法审判所具有的那种强制性。仲裁由临时的或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也可由双方选定的仲裁人进行。我国常设的仲裁机构有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也设有仲裁的专管机构。
仲裁同调解、公证、审判虽然关系密切,但也不尽相同。如我国仲裁尽量用调解的办法解决纠纷,调解不成才加以裁决。但调解不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仲裁与公证都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但公证是国家的司法制度,起法律上的证明作用,仲裁则不是一种司法制度,而是在纠纷发生后才进行调解裁决的。仲裁以当事人自愿调解为原则,而审判则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判决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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