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有许多种,常见的有国际仲裁、海事仲裁、对外贸易仲裁和民事仲裁等。
国际仲裁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以法律手段来解决国际争端,不同于斡旋、调停等政治解决方法。争端当事国自愿将争端提交双方选定的公断人(仲裁员)组成的仲裁法庭审理,仲裁法庭的裁决不得上诉,双方均应服从。
海事仲裁是用仲裁的方法解决海事争议。我国设有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有关海上船舶的救助报酬、船舶碰撞、海上保险业务中的争议等等。
对外贸易仲裁是解决对外贸易争议的方式之一。一般对外贸易合同都载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规定。我国常设有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有关中外经济贸易组织之间的争端。
民事仲裁指有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仲裁。如资本主义国家的商事、劳资仲裁等。我国的民事种裁,主要适用于我国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五章中有专门关于仲裁的规定。解决经济合同纠纷有调解和仲裁两种形式。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持双方协商不成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由合同管理机关裁决处理,称为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于收到钟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纠纷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过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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