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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按照国际法的原则,国家享有那些基本权利?

    发布日期:2020-07-02 17:16  浏览次数:

    近代国际法原则,一般公认国家享有四种基本权利:一、平等权。国家不分大小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际法上的平等权原则表现在每一个国家在会议上享有一个投票权;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在外交文件上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利;在外交仪式上依惯例享受相当的待遇;等等。二、独立权。国家享有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不受他国支配的独立权利。国家主权表现在能依自己的意志,自由处理国内事务,这对他国来说,就是独立权。独立权还表现在一国可以自由变更政体、修改宪法、缔结条约、制定法律、确定经济体制、进行自卫战争等。然而,一个国家不能违反国际法准则,不顾公认的国际法规,去干涉和破坏别国的主权。三、自保权。自保权是国家保持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最根本的权利和神圣义务。一个国家为了生存和独立,可以组织国防,建立军备,建设要塞,与别国缔结军事同盟条约,受到侵略时,有采取武力自卫的权利。四、管辖权。即一国可以在自己领王上对一切人和物行使管辖权,而且对在国外的本国公民也有管辖权。国家主权有排他性,任何国家都不能在别国的领土上行使管辖权,非经同意不得进入他国领土。但国际法许可一国的首脑、外交代表、军舰等在他国享有外交豁免权,不受所在国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