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或其公职人员,或在一国纵容下的个别公民,破坏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或国际协议,侵犯其他国家及其公民权益的行为,是国际侵权行为,由此便产生了国际法上的国际责任问题。国家是国际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公民(也称自然人)是国际法上刑事责任的主体。
解决国家在国际法上的责任问题,主要有三种形式:政治上的、物质上的和道义上的。政治上的责任是指限制主权和占领其领土。例如一九四五年法西斯德国战败以后,美、英、法、苏四国政府根据波茨坦协定,在德国拥有最高权力并占领其领土。物质上的责任是指复原和赔偿。例如一九○七年海牙陆战法规第三条规定:“交战国违反此法规有给予赔偿的义务”。道义上的责任是指道歉等。例如对别国外交代表采取了违反外交特权的行为,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表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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