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使节的制度,是随着国家之间经济、政治、文化联系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现在的常设使馆制度,来源于十五世纪的意大利。至十六世纪上半叶,这一制度就扩展到欧洲其他主要国家。十七世纪后半期,确立了常设使节的习惯。我国清朝政府于一八五八年开始与外国互派常设使节。
外交代表也称外交使节,是一个国家派往另一个国家办理外交事务的正式代表。外交代表有大使、公使、代办,文化参赞、新闻参赞、商务参赞或专员,海陆空军武官,一、二、三等秘书等。一九六一年签订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规定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即能享受驻在国的某些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外交特权包括外交辖免权,主要内容是:外交代表的人身、馆舍、私人住宅、公文档案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享受司法管辖的豁免权,即不受驻在国的刑事、民事、司法管辖;外交信件、邮袋、密码通讯不受侵犯;外交代表免缴个人所得税和其他一切捐税;外交代表有使用本国国旗和国徽的权利,等等。外交特权是双方国家互惠的,外交特权属于外交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所以外交官无权自行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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