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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领事制度是怎样形成的?领享是不是外交代表?是否也享有外交特权?

    发布日期:2020-07-02 17:25  浏览次数:

    领事制度可溯源于中世纪,十五世纪西欧领事制度已比较发达。开始时,主要执行商业仲裁,后来领事对本国侨民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后各国不许外国领事行使司法权,其职权就偏重于商务保护的性质。领事是根据两国协议,派驻对方国家特定地点行使特定职务的政府代表。其具体职务是:保护本国侨民和法人在当地的合法权益;协助管理本国侨民的公证、签证、认证和出生、死亡、结婚登记;了解驻在国有关商务、经济、文化方面的情况,促进双方贸易、文化的发展;经第三国委托和驻在国同意,代为照顾和保护第三国的侨民;等等。领事一般分为总领事、领事、副领事、代理领事四级。我国只设三级,不设代理领事。

    因为领事不参与国与国之间的交涉,不是外交代表而是政府代表,所以不享有外交特权。但是他是公认的外国政府所派的官员,根据国际惯例和协议,领事享受领事特权和优遇:如人身、馆舍、公文档案不受侵犯;领事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驻在国司法管辖;课税上享有优遇;有使用本国国旗、国徽以及密码通讯的权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