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权是指公民对自己身体所拥有的权利,即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等人体组织的权利。其法律特征是:
1.身体权以公民的身体为客体。身体是自然人的生理组织的整体,也就是平常所说的躯体。它是公民享有身体权及其他权利的基础,没有身体而享有其他权利是不可思义的。身体权以身体为客体,重要的是指公民有权利保持其完整性、完全性。
2.身体权除维护其完整性外,还表现在权利主体对其身体组成部分即各器官、肢体的支配权。传统法律理论认为人身的各个器官是不能转让的。但随着现代科技及医学的发展,公民捐赠自己身体某个组织部分的情况已为大家所共知。最常见的是公民献血,我国现在已颁布了义务献血法,使义务献血制度有了法律的保障。又如公民将自己的角膜捐给其他人,将自己的皮肤、骨髓捐赠给他人,再如准备安乐死的公民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某个器官捐给他人等。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行使或者说处置自己的身体权,与他人强行或是通过其他方式使自己的器官自脱离自己身体不同。
3.身体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之一。公民的身体权与公民享有的所有权有别,所有权是对自己的物直接支配或管领的权利,其客体是物,不带有精神或人格因素。面身体权的客体是人格,身体方面的人格,以极强的精神色彩和人格要素为特点。
公民可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有一定的支配权。
侵害公民身体权的方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公民可以将自己的身体的某一部分如角膜、血液、皮肤、骨髓、肾脏等等捐给他人。
(2)公民对自己的身体完整属性的维护权。
公民对自己身体的完整性有权维护,当他人侵犯自己身体的完整性时,
(3)当公民的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向司法机关寻求保护。
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当他人不法侵害时,公民应当依法寻求保护,司法机关会依法追究侵害者的责任并责令其黯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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