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区别如下:
1.身体权以公民的身体为客体,重在维护公民身体构造的完整性及公民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能。而健康权则以公民生理机能的完善性为客体,重在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
2.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并不会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只是公民的身体构造的完整性遭到侵害;而侵犯健康权的行为,使人体生理机能的完善性遭到破坏,损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
当然,健康毕竟是身体的健康,在许多情况下,一个行为既侵犯了公民身体构造的完整性,又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此时该行为应该认定为是侵犯身体权还是健康权呢?应该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也就是说,侵害身体权以不破坏公民生理机能的完善性为限度,超出此限度则认为侵害了健康权,这样更有利于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
3.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首先,侵害身体权不会对劳动能力造成损害,因此侵害身体权的损害赔偿不存在劳动能力丧失赔偿的问题。其次,侵害身体权中的受害人身体健康没有遭受損害,因而不存在间接受害人,侵害身体权的损害赔偿不存在对间接受害人抚养费的赔偿问题。而侵害健康权导致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加害人必须赔偿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之前抚养的间接受害人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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