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受到侵害后,要追究侵权者责任时,首先要确定适用什么归责原则,不同的侵权行为要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便有不同的赔偿结果。
适用于追究生命权侵害者责任的归责原则共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四种:
1.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而且以过错作归责的最终要件及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如,在受害人对损害事实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就应该把受害人和加害人的行为过错作出对比,从而决定加害人应该承担的责任范围。其构成要件为:生命权丧失的损害事实、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生命权丧失的损害事实与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
2.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也称过失推定原则,是指如果受害人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加害人所致,而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则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这一条原则的特殊性在于:免除了受害人就加害人过错举证的责任。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的受损害与加害人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相应地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由加害人就其没有过错问题作出反证,若不能提供反证的,则要被推定有过错。其构成要件为生命权丧失的损害事实、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生命权丧失的损害事实与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侵权人主观上过错。
从总体上看,过错推定属于过错责任的大范畴,但它与一般即上述过错原则不同。而且,适用过错推定,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进行,法律没有规定的范围,不能适用此归责原则。
3.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当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执行这一归责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損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其构成要件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損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
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为确定责任的依据。而且不能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4.公平责任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又称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的損害事实均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而致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損害得不到补偿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在考虑当事人实际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損失给予适当补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及第132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損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便是对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此四个归责原则是确定贡任的一般原则,并不是任何一种侵权都要适用这四个原则,面是不同的侵权方式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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