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指的抗辩事由是指,侵害名称权的加害人在承认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况下,针对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而依法提出的反对其成立的客观事实。由于抗辩事由可使加害人不承担或少承担赔偿,所以抗辩事由就是可以免责或减责的条件和理由。
对此行为人想尽可能多掌握,而受害方同样也应当详细了解,以便更好地行使投诉与索赔权。
在侵害名称权问题上,加害人的抗辩事由有以下几种:
1.权利人同意。
名称权的权利人若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是使用者合法的抗辩事由,使用者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承拒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
2.第三人行为所致。
如A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厂后进人销售渠道,B商业机构擅自在该产品上打上C企业的名称出售,销售状况十分好,B得到巨额利润。而A状告C企业侵害了自己的名称,提出了巨额索赔。此例中,第三人所致即B提致侵权就是C合法的抗辩事由。
3.合法使用他人名称。
合法使用他人名称,不构成侵权,如A企业已将企业名称的使用权或全部权利转让给B企业,则此时B企业使用该名称是完全合法的,不承担民事責任。
4.执行职务行为。
如新闻单位在新闻报道中,提到xx企业名称,杂志中介绍企业事迹面用到企业的名称等,均属于在法定范围内执行职务行为,是合法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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