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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应承担些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20-08-23 18:37  浏览次数:

    我国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姓名权的,侵害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或仍在延续,侵害人应承拒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化。侵害人的侵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则应为受害人消除影响。例如,某人在其拙劣的美术作品上署上某画家的名字,造成不良影响,则他应该在影响范围内,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受害人要求侵害人赔礼道歉的,法院依情形可以要侵害人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如果侵害姓名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财产上的損失,侵害人应负责赔偿损失。此外,侵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假冒某著名作家名义向某电影演员写求爱信,致该演员精神损害的,他可以要求侵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在侵害名称权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损害赔偿。其中损害赔偿是主要的责任方式。因为在侵害名称权中,侵害人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给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情况很普遍。例如,甲工厂在其产品上标上同行业知名厂家乙工厂的名称。在甲工厂扩大销售获取非法利润的同时,乙工厂因形象受损而导致产品销售下降,蒙受很大损失,因此乙工厂可以向甲工厂要求赔偿损失。另外,在侵害名称权中,由于受害人一般为社会组织而非自然人,不会造成精神损害,所以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