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姓名权被侵害时,当事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赔偿:
1.通过当事人之间平等协调,达成一致意见,获得赔偿。
受害方和加害方本着解决问题的原则,共同协商,可以双方协商,也可在双方均认可和信任的公民主持与调解下协商。经过协商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如果双方认可,可以书面协议,也可口头协议。
然面,在现实生活中采取这种方式解决姓名权纠纷与赔偿纠纷的不多,另外,通过这种方式达成的赔偿协议,其本身不一定是合法的,但只要因为侵害身体权、健康权在法律上有相对较明确的赔偿范围与额度,侵权与否也较好掌握。但侵害姓名权就不一样了,当事人对侵权本身的争议较多,是否构成侵权也不易达成一致意见,且赔偿额度也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因此采取协商方式解决赔偿的问题不是特别多,而往往诉诸法庭。
另外,通过这种方式达成的赔偿协议,其本身不一定是合法的,但只要双方都认可、接受并认真履行,国家对此一般不预干涉。
2.通过特定人员的调解,达成赔偿方案,获得赔偿。
受害方与加害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助理员、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律师等特定人员的调解下,达成赔偿方案,从而使加害方支付赔偿费,受害方获得赔偿。
这一赔偿方式的特点在于调解人员一般是专业组织或专业人员,调解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的进行,调解方案大多能以法律的规定为基础,保证协议能较快地履行。
但此种方式达成的调解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即若加害方反悔,不履行,受害方不能据此申请法律强制执行。这一种方式在现实中解决赔偿姓名权纠纷的也不如侵害身体权、健康权多。
3.通过诉讼程序获得赔偿。
当公民的姓名权被他人侵害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自己的索赔要求,当然得对自己所主张索赔要求提出相应的证据。
侵害公民姓名权的归责只有一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是四个,即損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联系、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的举证责任都要由姓名权受侵害方来承担。也就是说,受害方要想获得赔偿,不但要证明有损害事实、有违法行为、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还要证明加害方有主观过错,否则就有败诉的危险。
对姓名权侵权行为的投诉及索赔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向司法机关提交书面投诉书或起诉状比较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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