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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医护人员对当事人的隐私是否有保密义务?

    发布日期:2020-08-23 18:41  浏览次数:

    某些行业的执业者由于职业关系往往容易接触、获悉有关当事人的秘密资料。例如律师、医护人员等。律师、医护人员对当事人的隐私,负有特定的保密义务。
    律师应该保守当事人的隐私。由于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受到当事人的信任和依赖,而且还享有调查、收集和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因此很容易接近、了解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隐私资料。对于当事人的隐私资料,律师应承担保守秘密的义务。我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第44条规定了对律师泄露当事人隐私的处理: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由有关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法所得。律师侵害当事人的隐私,不仅要承担上述行政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医护人员在其执业活动中,也很容易获悉患者的隐私。例如患者对自己病情的陈述往往涉及自己的某些隐私,患护人员对患者的检查也会发现患者的某些隐私。此外,性功能有障碍的患者向性医学专家咨询、心理或精神有障碍的患者向心理医生咨询。吸毒者向医生咨询等此类诊疗活动,本身就是一种隐私。医护人员对患者的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一般不允许向他人披露宣扬。医护人员的这种保密义务是长期的,即使是患者死亡后,也不得披露。如果医护人员向他人公开患者的隐私,将构成侵害隐私权,医护人员要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