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项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我国对于公民的隐私权尽管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和法律规定,也没有对其作为一种独立的基本权利进行保护,但是,仍然是不同意公民随意泄露他人的隐私的,在目前情况下,我国是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的一种进行保护。在我国公民也是享有隐私权的,不允许任何人没有法律根据地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但同时隐私权也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仍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范围比普通人的就要狭窄得多。因为公众人物的活动往往与公共利益有很大的联系,很可能会影响到公众的社会生活利益。而在医生与病人以及病人家属之间,也存在着这样一种冲突关系。医生一方面因为职业原因知道病人的病情,负有不应该私自将病人的病情进行传播、宣扬的义务;而另一方面,医生是一个治病救人的职业,这其中就包括了让病人的家属知悉病人的病情之后在日常生活中对病人多加照顾。二者之间是如何平衡这两种义务,是法律上的一个问题。在制度上我们一般认为在这个时候应该对病人的隐私权有所限制,也就是说,医生可以出于为了病人的利益考虑的目的而将病人的病情告诉其家属,除非病人事先已经声明医生不许透露的除外。当然医生在这里必须是出于善意的目的,而不是出于其他任何不道德甚至不合法的目的而公布或者宣扬病人的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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