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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害隐私权责任具有哪些抗辩事由?

    发布日期:2020-08-23 18:43  浏览次数:

    侵害隐私权责任的抗辩事由通常有:依法执行职务、受害人同意以及对特定人员的隐私的限制。
    依法执行职务是侵害隐私权中最主要的抗辩事由。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即使侵害了他人的隐私,也不构成侵害隐私权,行为人无需承担责任。这是因为依法执行职务是为了更高的社会利益或国家利益,这种目的的合法性阻却了侵害他人隐私的违法性。例如,司法机关依法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国家安全部门对特定嫌疑人员进行的监听监视,都不属于侵害隐私权
    另一个重要的抗辩事由是受害人同意。受害人作出同意,表明他自愿承担侵害隐私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行为人自然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例如,经住宅主人同意后进入其住宅,经受害人同意后公布其财产状况、疾病史、家庭生活等隐私,即使给受害人造成损害,行为人也可以免责。但是,如果受害人同意可以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可以以默示的方式作出,而且必须在损害发生前作出。
    对特定人员的隐私限制,主要指对国家官员、公众人物的隐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