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隐私权,我国目前的法律不十分健全。但实际上公民的隐私权是确实存在的,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侵害公民隐私权的现象。在<宪法〉中关于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非法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人侵等的规定,就是含有了隐私权的意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知情权是指公民了解情况的权利。知情权和隐私权在内容上本身是针锋相对的,有时会出现一方要求行使隐私权而一方则要求行使知情权的情况。由于隐私权和知情权存在冲突,就需要法律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标准。一般而言,在公民的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首先保护公共利益。夫妻间的知情权是确实存在的。公民人身权的配偶权中,包括了同居权、知情权、忠实权、生活互助权、离婚权、扶养权等等内容。其中,知情权是指夫妻双方之间要求知晓对方一定情况的权利。但由于夫妻知情权一般情况下与公共利益无关,因此这种夫妻的知情权一般不能对抗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隐私权。也就是说,隐私(特别是通信秘密)是由宪法来保护的,隐私权应该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而夫妻之间的知情权则是民事权利中人身权里面配偶权的一项权利内容,属于低一层次的权利。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无关时,它是比知情权更优先受到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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