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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者也有隐私权吗?

    发布日期:2020-08-23 18:46  浏览次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项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赵某为了支持她爱人的工作,所有的家务事全由她一个人来承担。谁知一年前他在外面有了另一个女人。赵某觉得她和她爱人还是有感情的,一定是那个女人缠着她爱人。赵某找人拍下了他们在一起的照片,拿着这些照片去找那个女人。可那个女人竟然说赵某偷拍她的照片是侵犯人权的行为。赵某在她爱人又一次上她家的时候,找了一些亲戚冲进她家,拍下了那个女人和她爱人在一起苟且的照片。那个女人竟然叫嚣肖某他们是私闯民宅,要去报警。赵某本想把她拉到大街上,后经人阻拦没有做,于是赵某就把她的那些照片寄到了那个女人的所在单位。可那个女人现在要告赵某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请问赵某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赵某在此事件中本应该是受害者,但是赵某所采取的方式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已经构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公民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不管该公民的道德如何,他仍然享有民事权利,任何人不能随意侵害他的民事权利。赵某不能以那个女子是第三者为由,就随意侵犯她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个人生活秘密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侵犯他人隐私权是指对他人私人事务的私自公开、宣扬,宣扬的情况越真实、越详细,侵害他人隐私权的程度就越严重。
    再者,赵某他们私自闯人他人住宅的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人公民的住宅。”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至于赵某所说的想将该名女子强行拉到大街上宣扬她的不道德行为的做法更是值得重视的。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46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所说的侮辱罪,就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那个女子的行为是对肖某的合法权利的一种侵犯。但是赵某在受到侵害时,一定要理智地对待,最好能够求助法律来帮助解决。切不可用“以暴制暴”的方式,采取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来解决问题,这样反而使自己从受害者变成了侵害者,会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