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侵害自由权的行为,可采用下列途径获得赔偿:
1.双方协调
被害人可以和加害人就具体的赔偿内容和方法协商解决。加害人自愿履行的,受害人的索赔权利即予实现,无須再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2.非论调解程序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律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工作,进行调解,或者通过行政主管机关主持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自愿履行,实现受害人的索赔权利。不过这种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加以注意。
3.民事诉讼程序
受害人可依法索赔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受任何机关、个人的限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受害人应遵守诉讼规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接受法院的裁决。受害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受害人对二审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由于侵害自由权损害赔偿成立条件复杂,解决赔偿的争议是比较困难的,因此选择民事诉讼程序较为稳妥、可靠,但也不可忽视行政主管机关的调解和个人之间的协商作用。
侵害自由权损害赔偿的索赔时效为2年,受害人必须在此期限内提出索赔要求。超过期限法院将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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