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辱、诽谤、诬告他人;散布谣言;新闻媒体报道失实或擅自发表新闻
损害他人名誉;小说等文学作品使用素材不当;错告、诬告他人;医疗卫生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公开对患者名誉有影响的病情(除向其家属通报病情
外)等等都属于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我国宪法和法律都明确―定了对公
民名誉权的保护,只要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损害,都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
自己的合法权益。
名誉诉讼索赔中通过以下注意事项进行索赔:
1.分清界限,慎重主张权利。由于名誉的存在状态具有无形性,因此是否构成侵权往往双方各执一词,争执较大,如果不弄清法律保护的范围,随意提起诉讼,反而使自己的名誉受损。所以应注意分清以下界限: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以及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不能以其侵害名誉权提起诉讼。
(2)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当事人不能以其侵害名誉权提起诉讼。
(3)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出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属侵害他人名誉权。如果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面拒绝更正报道,则属侵害他人名誉权。
(4)以书面形式侮辱、诽谤、路害他人,还包括以大字报、小字报、匿名信、漫画等书面形式,以及以口头语言或身体语言侵犯他人人格的,必须确实造成受害人受到严重损害的后果才能认定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5)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或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属侵害他人名誉权。
(6)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傅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说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损,属侵害他人名誉权。如果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则不属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他人名誉权后,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发行侵权行为的,属侵害他人名誉权。
(7)编辑出版单位其出版物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明知属于侵害
(8)名誉权不包括名誉感,即公民对自身价值的自我评价。如果公民认为名誉感受损,只要求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2.由于对侵害公民名誉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侵权人的过错,因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极为关键。当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务必收集和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及线索,含有关个人或家族的历史资料、侵害人发表的文章著作、见证人的基本线索以及文字技术鉴定材料等等。由于名誉权受损而导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财产权等权利受到损害的,更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
3.大多数名誉权案件在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大小、赔偿数额等问题上争执较大,经过二审的可能性较大,诉讼过程复杂,因此尽可能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4.增强对自身名誉权的保护意识,不要随便同意或默许他人或新闻机构披露与自身名誉相关的材料。
5.除了类似本案的名誉权外,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侵犯少数民族公民风俗习惯的情况。若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和一定的财产损失,被害人有权就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进行索赔。
6.受害人或其家属要及时提起诉讼,不要因为超过诉讼时效(二年)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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