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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方违约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惑偿?

    发布日期:2020-08-23 20:19  浏览次数:

    根据(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119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所有这些规定表明违约责任所承担的赔偿损失责任,以补偿债权人损失为原则。仅仅指其遭受的实际利益的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等可以具体计算的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失费。
    另外有人主张,在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的情况下,造成他人精神痛苦时,即使受害人提起合同之诉,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即应予以支持。就目前司法理论与审判实践而言,这种观点亦是不可行的,《合同法》第122条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明确规定,当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又对合同另一方的人身权、财产权构成侵害时,受损害的合同一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或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受害人希望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则必须选择侵权诉讼。比如消费者经常遇到的因使用劣质产品而导致人身伤害,并因此产生极大的精神痛苦。除去其他损失费之外,欲索赔精神损失费数万元,则可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不可提起对方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违约之诉。在现实中,经常遇到消费者提起违约之诉,却要求巨額精神损失费而遭败诉的后果。例如:南京市某甲青年预订了某日自南京直飞烟台的机票,想用最快捷的方式去参加一个重要的商务会议,但至出发之日,却被临时告知该班次已停飞,不得已接受航空公司安排,从济南转飞烟台,延误了行程,致使其赴会迟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并使其信誉受到影响,给甲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甲以对方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千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其精神损失费的主张被法院判决驳回,他却为此付出了较高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这样的案例,消费者应引以为戒——以违约之诉提起的赔偿,不可主张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