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财产权作为精神损害客体,易被理解,因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在造成财产損害的同时,还致人精神损害,若以等价补偿的方式赔偿仍不能弥补受害人的心理创伤,那么,在精神利益日益受到加强保护的今天,立法考虑对那些财产权受到侵害予以精神抚慰就成为必要。但是对于财产权所受侵害,《民法通则》采用补偿原则,仅承认财产损害赔偿,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損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司法实践对财产损害的赔偿亦一向采取全面赔偿原则,即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以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所以,消费者在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应牢记因财产权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不可索赔精神损失费。但在特定条件下,受害人亦可因财产侵权之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律对此问题做出了限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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