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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人格权受到侵害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20-08-23 20:20  浏览次数:

    有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限定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只有在人身伤害同时产生精神痛苦的情况下,受害人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人身伤害引起的精神痛苦,固然是应当进行赔偿,这也是一种极为常见、极为严重的精神伤害行为,但不能因此而忽略公民名誉、自尊等人格利益的精神伤害。所以这种观点是不足取的。另外,还有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民法通则》第120条所规定的对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对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的侵害。这种曾经作为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随着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发展,早已为时代所抛弃。法学界普遍认为匹种限制范围过窄,将公民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排斥在外,是不可接受的,也是与国际上人格权保护立法精神相悖的。也就是说,只要是因人格权受侵害面带来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在诉讼中均可主张精神損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