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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瑕疵救济方法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0-08-23 21:01  浏览次数:

    销售者售出的产品存在瑕疵,这时,瑕疵产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而买受人却又不能按预期的用途使用,或者与该产品相关的利益没有实现,在这种情况下采用的救济方法是有特点的,也就是按照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特定规则来进行处置,这就是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采取这种方法,买受人已取得所有权的产品可以不改变所有权而对产品的瑕疵进行补救,使产品的瑕疵得以消除,或者是撤销交易,买受人退还货物,销售者退还价款。前一种救济方法是瑕疵产品的修理、掉换,后一种救济方法是瑕疵产品的退货处理。这些特定的救济方法,一般来说是举证责任较少,可以说应当考虑面对复杂的现代工业产品,一般消费者的知识和能力对举证也是难度很大的,需要采取更符合消费者利益的方法。当然由于产品瑕疵产生的权利也是有一定限制的,这种限制则是有一定的合理性。
    关于瑕疵产品的修理、掉换、退货三种方法,政府有关部门也曾制定过一些行政规章,但它必须符合法律确定的原则,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性质和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应当肯定以下各点:
    1.销售者对瑕疵产品所承担的责任是由于所售出的产品存在瑕疵而产生,并不是消费者的额外要求,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其义务,尊重消费者的权利。
    2.消费者有权利要求销售者对瑕疵产品承担责任,但这种权利限于是法律所赋予的,不应任意扩大。
    3.对瑕疵产品的三种救济方法是法定的,也是适宜的,销售者不能任意地否定,包括任意地否定其中的一种或二种;消费者有权要求合理地运用其中的某种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至于具体的产品运用那一种救济方法,应当根据产品瑕疵的实际状况来选定,考虑双方的利益平衡。
    4.谁是售出有瑕疵产品的销售者,就由谁负责采取对瑕疵产品的救济措施,即使这个销售者与生产者或向其提供货源者订有某种承担责任的合同,也不能免除这个销售者对消费者承担的采取救济措施的责任。
    5.对瑕疵产品进行修理,是指产品仍属买受人所有,由销售者负责对有瑕疵的产品进行整治,消除故障,达到预定的质量标准,使产品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修理是销售者履行应尽的义务,因此修理费用应由销售者承担。
    6.更换,也就是指售出的有瑕疵的产品,尤其是发生性能故障的,买受人可以提出更换的要求,销售者应当免费为买受人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在调换产品时,如果没有同型号同规格的,销售者不应该令买受人接受其他型号、规格的产品,更不得以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来顶替。为买受人更换有瑕疵的产品是销售者应承担的责任,不应在产品价款之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买受人也不应承担这种费用。
    7.退货,这是对售出产品后发现产品有瑕疵的救济方法之一,瑕疵产品的买受人可以选择这种救济方法,也就是由买受人退还所购的瑕疵产品,收回价款,销售者退出已收价款,收回售出的瑕疵产品,实际上是取消该项交易,将原来交易中的钱货互易的顺序倒置过来,原先由于销售者售出产品面形成的权利义务即告消灭。对于退货这种方法,可以在一旦发现瑕疵产品时就采取,也可以先选择修理的方法,经过修理,产品仍存在瑕疵面不能正常使用的,则由销售者予以退货;在更换产品时,如果销售者没有与瑕疵产品同型号、同规格的可供更换,买受人又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产品,销售者也应当予以退货。
    8.瑕疵产品的三种救济方法,对于买受人来说是享有选择权的,可以由一种救济方法转面采用另一种方法,这也可以称之为变更的权利。当然,买受人行使这种权利时,应当以产品上存在的瑕疵状况为基础,或者说这种权利的享有根源于产品的瑕疵,并不是随意的。
    对于因产品的瑕疵而产生的权利,它的时间效力是应当有限制的,也就是在什么时间内可以提出修理、更换或退货,这要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合理地具体地规定,当然这种时效应当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来规定较为适宜,不应由销售者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