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是指民事主体由于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他人非法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依法解决纠纷或者争议的行为。起诉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它能够引起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诉讼活动的进行,因此当事人因产品质量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包括实体上的条件和程序上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法律主体。这里所指的“民事法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谓“直接利害关系”,即指作为原告的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或者与本案的争议有着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产品质量民事纠纷一般有三类,一是在产品购销合同中,卖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而引起的纠纷;二是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与产品的销售者、生产者发生的产品质量纠纷;三是由于产品的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面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直接利害关系”,即指原告必须是上述三类纠纷中的当事者。
2.起诉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起诉必须指明是谁侵犯他的合法权益,或者是谁同他发生了民事争议。如果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没有特定的对象,诉讼程序就无法进行。
3.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所谓具体的诉论请求是指原告起诉想要达到的具体目的,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哪些权利;要求被告履行什么义务等。事实和理由,系指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和证据事实,一般包括原、被告之旧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以及证明这些事实的证据。
4.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指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纠纷的范围,如果属于其他机关行使职权的范围,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所谓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的是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如果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则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5.原告起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利保护期间内进行。这里所指的权利保护期间即是所谓的权利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如超过权利除斥期间起诉的。由于因除斥期间届满致实体权利丧失从而使诉权不存在,因此其结果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依然存在,只不过这种实体权利处于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状态,故也称之为“自然债权”,因此当事人的诉权也丧失,所丧失的只是胜诉权。因此人民法院不能裁定不予受理,而只能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除应满足上述的条件外,当事人还应该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状,并接被告的人数提供起诉状的副本,预交诉讼费等。
另外,当事人因产品质量民事纠纷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的,应该符合法院地国家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的条件,并接该规定履行有关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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