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賠偿责任,梅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一般情况下,诉讼应当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如有几个被告的,可在任何一个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又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消费者可以在侵权行为地的法院起诉,一般而言,侵权行为地与消费者的居住地是一致的,这对消费者诉讼较为方便。这里所指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此看来,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在起诉时有广泛的选择权,可以在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中,选择任何一个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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