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是购物的原始凭证,也是消费者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享受“三包”规定的主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由于发票丢失或者未向经营者索要过发票,在发生商品质量问题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要追究经营者的责任就比较困难,一些经营者也往往以没有凭据为由拒绝消费者的索賠要求。
消费着在遇到上述情况时,首先应当注意寻找有无其他凭证可以证明购物这一事实。比如,寻找购物的收据或电脑打印的小票,这些也能起到证明作用。其次,对于价格不高的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再次购买一件同种商品以作为向有关部门投诉的依据。第三,消費者尽管手中没有发票等原始凭证,仍可直接与经营者交涉,要求经营者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予以处理。第四,如果消费者购买的这件没有发票的商品在便用过程中己经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而与经营者协商后又无任何结果,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因此,消费者可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要求赔偿,如果生产厂家拒绝的话,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鉴于发票在投诉处理中的重要性,消费者应当养成购物索要票据,回家小心保管的习惯,这样,一旦发生问题,也就不至于无凭无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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