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有义务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权不受损害。在销售业中,如果商场因过错导致消费者生命和健康权利的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场给予赔偿。
在销售行业中,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身安全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由于商场设施不安全或者管理不善,使顾客人身遭受伤害。如因商场地板未加防滑设施而使顾客跌倒摔伤,商场电梯事故、座椅散架等使顾客摔伤;
2.商场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时,直接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如商场保安殴打顾客、商场员工搬运货物时砸伤顾客等;
3.商场出售不安全的产品而使顾客使用时人身遭受伤害。
诸如上述情况,消费者在商场消费时人身安全权受到损害,如果能证明商场符合侵权责任的如下四方面构成要件,商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即可依法进行索赔。
(1)有损害后果,也就是消费者伤残或死亡;
(2)损害行为发生在商场内,包括门前阶梯、门廊,并且在消费过程中;
(3)商场方有过错,即出于故意或过失,如违反行业规定和法律,未尽到应尽的保护义务等;
(4)商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只要具备以上四个要件,即可通过下列途径索赔:
1.与商场协商解决。对于侵权纠纷,能协商解决的,尽量协商解决。这样既省人力物力,又节约时间,这对双方都有利。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内设有“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其职责是受理、调查和调解消费者的投诉,监督商品和服务。消费者在消费时人身安全权受到侵害,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消费者协会在调查的基础上确认是非,进行调解,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消费者协会一般设在工商局。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解决消费争议的最有力的途径。起诉时应当向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明确原告、被告,诉讼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并要预交案件受理费。开庭审理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力证据。
在商场对消费者人身安全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消费者应当提交以下一些证据:
(1)证人证言;
(2)物证,主要是商场的致消费者伤亡的物品;
(3)现场照片;
(4)商场消费的发票;
(5)法医伤残鉴定结论;
(6)医疗费用发票及“出院证”等病情材料;
(7)其他证据材料,如交通、护理等费用的票据等。
以上证据不一定要求全部具备。
索赔中需要注意:
1.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超过1年才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当然出现“时效中断”、“时效延长”情况除外。
2.如果消费者人身受伤害是商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如保安故意打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消费者可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残废人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办法可参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
4.如果消费者自己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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