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马某在某五金交电公司购买电视机保护器时,售货员交付给他产品说明书,并详细介绍了产品说明书中所载的该电视机保护器的功能和使用方法,特别强调指出产品说明中注意事项:在使用电视机保护器时必须使用单独电源插座,不能同其他电器使用共同插座,否则其功能会丧失。马某对此未加留意,将电视机保护器同电冰箱、收录机共同使用一多功能插座。不久,一场雷雨中马某已有电视机保护器的彩电被雷击毁。那么,在此情况下,销售者应否赔偿马某的损失?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劣迹的除外。
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但前提是消费者正常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否则经营者不承担保证质量等义务。所谓消费者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包括两个含义:
第一,经营者在产品的设计、研制、生产、销售的过程中要明确该商品使用的正常途径,即对商品的使用说明既不能夸大其辞,脱离实际,又不能含含糊糊,使消费者不知所云。
第二,消费者应当按照产品说明的要求使用该商品,不能凭个人主观想象去使用。对于经营者提出的警示或者标示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否则不按说明去使用商品,都属于非正常使用,如造成商品的损害只能自行承担。
本案中,电视机保护器的产品说明书对使用禁忌已经标明,销售者也尽
到了说明的义务。马某彩电被雷击是因为其未按说明正常使用电视机保护器。因此,由于消费者自身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销售者可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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