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例如:吴某去药品公司买治疗哮喘的药,可售药小姐说单买不卖,要买必须同时购买一套针灸用具,因为吴某要购买的药品是单独标售的,其本身的作用和针灸用具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药店这种做法让吴某有一种强买强卖的感觉。那么,药店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吴某的合法权利?面对这种情况,吴某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药品公司侵害了吴某人身权利中的自由权。人的自由是现代文明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在合理范围内的自由将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人的自由在现今社会中包括了人身的自由、思想意志的自由、行为的自由等。自由作为人格尊严的基础,也是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在宪法中就已经作了规定。在这起事件中,吴某所受侵害的是民事上行为的自由。自由权在民事活动中被称为“自愿”,它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吴某的身份无疑是消费者,吴某的权利是在购买商品时受到了侵害,关于消费者的自由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商家限制消费者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以及限制消费者自由决定购买的行为是一种强买强卖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为法律所不允许。同时,经营者对消费者自由权的限制也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在这起事件中,由于经营者要求吴某所购买的两种商品之间并没有必然的配套性,非成套商品,所以商家的这种行为就是一种纯粹的搭售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该经营者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合法的自由权,也是一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吴某可以依据法律要求该经营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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