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是指不动产和适用不动产制度的特殊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规定,这类财产所有权的转移需经登记或特别的批准程序,如城镇农村私房买卖、机动车辆船舶的转让等等。所谓“当事人另有药定”,是指特别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依当事人的约定,这一时间可以是在合同订立之时,或者合同订立后标的物交付前,或者是合同标的物交付后。当事人有约定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依当事人约定。因此,动产所有权从何时起发生转移以及买卖中的意外灭失风险由谁承担问题,对于动产买卖双方当事人来说利益甚大。
除所有权转移时间外,标的物风险责任的负担也是当事人所关注的。买卖中的风险负担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后标的物意外灭失毁损的损失由何方承担问题。(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实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生活中,涉及动产买卖时,物品的交付与货款的交付往往并非同时进行,较为常见的是先付款后交货。如果款已付而货未交,此时因意外因素导致货物毁损灭失,权利人(付款方)不仅不能如愿取得货物,在索回已付货款时又常常遭遇麻烦。
索赔的对象与途径:
因动产的意外灭失不能如愿取得该动产所有权,面又已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时,应在得知动产灭失事实后,及时向对方当事人(或合同签约人)提出返还已付款项及其他合理费用的主张,并注意保留合同原件、已付款项收据等证据。如对方不愿返还或就返还数額达不成协议,应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返还钱款的诉讼请求。如有其他的财产损失,也可一并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及时主张权利可避免因诉讼超过时效而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索赔时应注意的问题:
交付标的物和接受标的物是买卖双方的义务,如任何一方迟延履行都不可能完成交付,这就会使本应转移的风险不能及时转移,加重卖方负担。因此,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迟延交付或迟延接受交付,都应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承担风险。故根据(合同法)第143条、第145条、第146条及第148条之规定,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因买方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方应当自
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卖方按照约定或者依照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方违反约定
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損、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方承担。
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又需要运输的,
自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责任由买方承担。
4.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方有权拒
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的风险由卖方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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