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一物数实情形时,作为买主之一,如果未与卖方特别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又未能依交付货款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则只能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第110条、第113条~116条之规定,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如果已经与卖方特别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自合同订立时起(或自第一期付款时起)转移,则可依据(民法通则)第61条、第117条、第134条等规定,要求保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
生活中,卖方对于其出售的物品,可能出于各种原因(如谋取更高利润或碍于情面难以拒绝等)而一物数卖,即先将该物卖给某一买主,签订合同后交付物品前,又与另一买主订立买卖合同,并通过实际交付使后一买主取得该物所有权,損害了前一买主的利益。民法上通常称其为“双重买卖”。
对于特定物的买卖,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确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对防止一物数卖,保护先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是相当重要的。
一物数卖索赔的途径如下:
当卖方一物数卖时,作为买方之一,无论是依(合同法)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还是依(民法通则》请求保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都需妥善保管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已付款项收据、定金收据等,并在得知对方一物数卖事实后及时主张权利,向其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者请求确认所有
索赔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为有效防止卖方一物数卖、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卖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最好明确约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可约定自合同订立时起转移,也可约定自买方第一期付款时转移。如此,卖方再一物数卖将失去法律根据,买方可依法保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实现买卖合同的目的。
2.买卖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定金性质及数额、损失额的计算办法等条款应尽量明确、具体,以便在对方违约时可据此追究其违约责任。
3.不动产(主要指私有房屋)及一些动产(如机动车辆、船舶、飞行器等)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以办理完相关的批准、登记、过户手续时为准,买卖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约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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