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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被他人冒领,存款人可以要求银行赔偿吗?

    发布日期:2020-08-23 21:19  浏览次数:

    存款被他人冒领是一种较常见的现象。冒领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夫妻之间冒领,有的是因银行工作人员工作失误被他人冒领,还有的是被假挂失而冒领,等等。存款被他人冒领,存款人是否可以要求银行赔偿,要看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尽管身份证与存单一同被盗,但身份证上有我本人的照片,如能认真核对取款人是否与身份证上的照片相符,就能发现问题,储蓄所未接规定程序审查取款人,造成定期储蓄被人提前取走,必须赔偿全部損失。被告辩诉:根据有关规定,储户向银行挂失前,存款已被支付,银行概不负责。经法院调解,储蓄所给予靳某适当补偿。
    分析:储蓄合同关系成立后,存单或存折是证明合同成立有效的惟一依据。储户负有谨慎保管存单或存折的义务,在发生遗失、被盗或灭失时应立即前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挂失。面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违反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及其他民事责任。存单丢失后,银行向他人付款的责任应区分不同情况,根据过错責任原则来认定。对无记名存单,存款人丢失后银行向持单人付款的,免除付款责任。对记名存单或存折,应分不同情形:
    1.存单丢失后,存款人已履行挂失手续的,银行须负高度注意义务,如果银行向他人付款,则有重大过失,须负主要赔偿責任。
    2.存款人不知存单丢失而没有履行挂失手续的,银行接惯例或规定手续予以付款并无其他过失的,银行不应承担主要责任,但银行如有其他过失,如未严格审查取款人是否是户主或户主的委托人,亦不能免除银行的过错责任。
    3.存单丢失后,存款人怠于申请挂失,银行按正常手续付款,存款人应有重大过失,银行的赔偿责任应当免除。总之,储户与银行建立合同关系,为使合同正常履行,储户负有谨慎保管存单的义务和存单丢失后立即挂失的权利,保管不善和丢失存单后怠于申请挂失的,可使银行的付款责任减轻或免除,面银行负有向存单记名人及其授积人付款的义务,为履行此义务,银行应当谨慎付款,如未适当履行此义务,除因对方重大过失或其他法定免责事由外,均应承担过错责任。
    存款被他人冒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还有夫妻间的冒领现象。夫妻一方偷拿对方身份证和结婚证取走了对方的记名存单,而对方在离婚后才发现存款已被取走,此时受害方可否要求银行赔偿呢?一般情况下,银行应负赔偿责任。其理由是:
    1.记名存单表明的是一种存储合同法律关系。依记名存单,记名人享有到期或者提前向银行请求给付本息的权利,银行负有向记名人给付本息的义务。记名存单必须由记名人或受其委托的人按规定才能支取,银行不得向非记名人和记名人未委托的人支付。记名人因故无法支取,必须授权,否则银行有权拒付。
    2.夫妻双方是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一旦夫妻双方的一方与他人订立了有效的合同关系之后,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权利义务只能由合同当事人来享有和履行。由于定期存款单是一种存储合同关系。基于合同关系,银行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给付本息,即将存款本息付给存单的记名人,才算履行了义务。
    3.民法中设有代理制度。代理权的设定为单方行为,只要被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他人应允即已成立代理关系。如果存款人授权他人代为取款,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及存款单,银行审核无误后给付,也属适当履行了储蓄合同的义务。在我国,民法上并未规定夫妻相互代理,因此夫妻之间未有委托,不能认为当然有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