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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违背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的基本原则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劳动者如何投诉与索赔?

    发布日期:2020-08-23 21:24  浏览次数:

    根据(劳动法》第14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残疾人由于身体原因在就业上存在一定困难,难以和正常人竞争;退出现役的军人,他们为保卫国家安全作了很多贡献,但由于种种原因,他们在就业上不能按正常的就业程序进行就业。为此,国家法律规定对其就业实行特别照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用人单位不得推脱。
    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工作,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安排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保底安置的办法。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侵犯特定的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军人的平等就业权利和选择职业权利的,权益被侵犯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安置部门等)进行投诉。同样,此类投诉,权益被侵犯者要负举证责任。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查证属实后,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如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如某甲(残疾人)被某工厂无故辞退,造成某甲5个月无工作可做,到处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奔波,损失达6200元,这种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工厂改正错误,让某甲继续工作外,还应当责令其赔偿其损失6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