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单位应依法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给予保障,若在工作中因故伤亡,享有社会保险权(工伤保险权),单位应依(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向职工家属支付伤亡保险及相关费用。否则,受害者家属有权诉之法律,进行索赔。
索赔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工伤的认定很复杂,所适用的法律法规,除(劳动法)、(若干意见)及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特别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则》及其(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因为这两个规定对工伤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此外,不同地区的劳动者,要注意本地的新规定。《若干意见)第77条规定: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在国家尚未颁布新的工伤保险法律、行政法规之前,各类企业仍要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的政策规定,如果当地政府己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应执行当地的新规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参照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如果包括在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伤改革规定范围内的,按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2.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原规定是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企业3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并根据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按月发给其抚恤费,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其标准是:供养1人、2人、3人及其以上者,分别为死者生前标准工资的25%、40%和50%。对于享受定期抚恤费的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生活上确有困难的,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接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的补助。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5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2)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22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50%发给。
这样一来出现了死者亲属依哪个标准索赔的问题。一般说来,应按新标准执行。但有两点需特别重视:①死者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并未说明原有规定失效。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发给相当于死者生前20个月工资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如果死者所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困难补助。
5.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应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死亡的,由企业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享受的同等待遇,发给亲属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死亡的,其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
6.关于职工因病死亡待遇,(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都有具体规定,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家属有权要求补偿。
7.职工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应随消费标准的提高而增长,死者亲属可依法要求对原待遇进行调整。当然,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尤其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推行,可将二者结合起来,真正保障死亡遗属的生活。
8.类似于本案的劳动争议,死者家属最好聘请律师或对劳动法律法规熟悉的专家、学者协助。
除此之外,以下情况值得注意:
(1)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凡是对本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和转人本企业工作的战斗英雄,经过批准,可以在就医路费、住院膳费、病假工资和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救济费、抚恤费等方面优于一般职工。凡属于上述情况,职工死亡后家属可得到多于一般职工的死亡保险。
(2)根据最新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术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保险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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