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27条关于裁减人员问题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因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对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企业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但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等法规进行。否则,职工有权就此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接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一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一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索赔中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裁员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作为受害方的职工在主张权利时应特别注重单位作出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即使决定的实体部分合法而程序不合法,这个决定仍然是无效的、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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