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公共安全标准GA35~92(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条款)、《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等有关条文规定,因各种事故造成的人体损伤及遗留的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均应给予经济赔偿。由于各种事故原因一般均会引起人体组织器官不同程度的伤害,损伤后的伤残程度评定直接影响到被伤害者及造成伤害者之间的经济赔偿问题等。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中可评定为十级伤残。根据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相结合来确定对被伤害者的赔偿。
1.道路伤残十级分类法的划分原则
划分原则即划分依据,伤残划分依据包括:
1.1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完全依靠其他人帮助或采用专门措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损伤后意识完全丧失;
(3)各种活动均受限制而卧床;
(4)受伤者伤后的社交能力完全丧失。
2.2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需随时有其他人帮助;
(2)各种活动明显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交活动极度困难。
3.3级伤残划分依据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要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4.4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5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6.6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7.7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8.8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有关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9.9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受限;
(3)社会能力大部分受限。
10.10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能力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交能力部分受限。
以上为道路伤残十级分类法的主要内容,该法也适于其他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评定,根据交通事故中损伤所致受伤人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程度,导致受伤人在日常生活中是否需要其它人进行帮助,生命维持质量、意识障碍的程度、各种活动的受限程度及受伤者今后的社交能力障碍程度等综合因素来进行分类和区别。
2.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原则
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中国公民在年老、患病丧失劳动力时有享受物质保证的权利;侵犯公民生命健康的,应按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予以赔偿。劳动能力的丧失是指损伤或疾病所致原有劳动能力的下降或完全丧失、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的时间可分为暂时劳动能力丧失和永久劳动能力丧失。暂时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或疾病致使机体功能障碍,经一段时间的治疗痊愈后其劳动力可以恢复;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損伤造成的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经相当长的时间治疗仍不能恢复或仅能部分恢复。劳动能力的丧失其程度一般可分为四种: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损伤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或畸形,其受损伤的组织器官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而不能执行其应具备的功能,需有特殊的医疗依赖,需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离开这种特殊的环境,受害者就会发生死亡或无法生活。例如:植物人、高位截瘫等。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损伤或疾病造成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或明显畸形,使受损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需一般性医疗依赖及有时需要他人帮助,脱离这种环境有可能危及生命。如偏瘫、频发性癫病等。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外伤致人体解剖结构和生理功能损害,造成器官大部分缺失或畸形,伴有轻度功能障碍,生活能够自理,能参加一般性劳动,对医疗等无必须依赖性。如一眼缺失、关节炎功能严重障碍等。
(4)小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外伤致人体解剖结构和生理功能损害,造成器官部分缺失或轻度畸形,伴轻度功能障碍或无功能障碍,无任何医疗依赖。生活完全能够自理,能参加大多数劳动,对某种专长劳动功能有一定影响。如一指缺乏、一耳听力下降等。
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劳动能力是人工作的总和,通常可分为一般劳动能力、职业劳动能力和专长劳动能力,因此劳动能力是在实际生活表现在各种结合中的较复杂的现象。如:一位失去手指的一般工人,丧失了一定的一般劳动力,但保留着职业劳动能力,而且也保有专长劳动能力,而同样的损伤对于一位乐器演奏家来说,不仅丧失了一般劳动能力,也同时丧失了专长劳动能力,但保留有职业劳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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