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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交通事故中财产受损而自己也有责任可否要求赔偿?

    发布日期:2020-08-24 22:31  浏览次数: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2条规定,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调解主体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限为确定损失之日起30日内。在财产损失的诉讼中,原告既可以是财产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如被违章车辆撞坏其财物的主人等),也可以是违章行为人(如共同违章行为造成双方财产均受损失的当事人),当事人如果就财产损失的问题达不成协议,利益受损失的当事人就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财产受损,既包括事故发生双方车辆及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对第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若属于乘客运输中的事故,还包括对乘客财产造成的损失。无论哪种损失,责任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而言,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双方车辆、财产的损失,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现场勘察后,就对双方过错及责任进行了划分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遭受财产损失的时候,其人身也受到伤害。在提起索赔时,常常是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一同提起。必须明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违章行为引起,如果财产损失不是由章行为一方引起,而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引起的,例如:因其他托运人在托运的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品而造成自己的货物受损等,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是由行为人自己的原因引起的,如行为人自己骑车摔倒致车辆损失,行为人托运货物包装不合格等原因造成财产損失,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只有在财产损失后果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所引起时,责任人才对财产损失后果承担黯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