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航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根据航空事故中责任情况、损失情况及损伤情况可分为完全赔偿、部分赔偿和不予赔偿。
完全赔偿是指受害人在事故中无任何责任,且排除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承运人对受害人的全部损害负全部责任。例如,某航班在飞行途中,空姐由于思想不集中,在给旅客倒开水时将旅客烫伤,这件事故中旅客无任何主、客观上的责任,而完全是由于空姐思想不集中而造成,因此,该旅客应得到全部赔偿。
部分赔偿是指旅客或其他受害人的损害由旅客或其他受害人过失或其他原因造成,而在事故中受害人负有一定的责任,承运人或经营人可以减轻赔偿责任,由受害人和承运人或经营人共同负担责任,此时受害人可获得部分赔偿。
不予赔偿是指承运人或经营人能证明受害人的损害完全是不可抗力或受害人本身的故意行为,或者是受害人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情况下,承运人或经营人不予赔偿。需强调的是,所谓“不可抗力”是指难以预见且难以避免的,即非人力能改变的、难以预测的、强大的且主要是自然界的一种力量,如地震、海啸、热风暴等。
航空事故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可以部分参加,也可以全部参加。调解的结果对于不接受调解的受害人不发生效力;接受调解的受害人也不意味其放弃了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权利。
对航空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权向人民法院诉请航空事故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不以航空事故的受害人本人为限,航空事故的受害人本人,不论其人身或财产受到多大损害,也不论其受害是因为航空侵权损害还是航空运输损害,都可以起诉致害人赔偿。除受害人本人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其因航空事故死亡的继承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航空事故一般涉及的受害人数众多,故一般以集团诉讼形式请求致害人赔偿损失。
受害人因航空事故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航空事故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则裁定予以受理。航空事故受害人在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致害人赔偿损失时,可以就医疗费、抚养费或其他需要先予执行的费用给付,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航空事故致害人不服裁定的,不能提起上诉,只能申请复议,并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航空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经审查认为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事故结论、损害事实等确属不妥的,可以按照人民法院审查案件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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