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办理如下手续:
1. 制作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是指由公安机关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内容的一种行政法律文书。调解书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交通事故的主要事实。包括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状况,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及所触犯的法规条文等;
(2)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3)赔偿内容,包括赔偿的项目和各项的赔偿数额、赔偿方式和霞行赔偿的时限等
2.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对达成协议的调解书,应当让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方能生效。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而不是强迫的,如果调解书上的内容符合当事人的意志,则在调解书上签字,如果有异议可拒绝签字。因此,签字与否是检验双方是否自愿的标志。
3.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4.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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