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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运输保险的货物发生损失怎样要求赔偿?

    发布日期:2020-08-24 22:51  浏览次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失,对不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免责范围的,适用《铁路法》第17条第1款(2)项的规定,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先行赔付后,对于铁路运输企业应按货物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按照支付的保险金额向铁路运输企业追偿,因不足额保险产生的实际损失与保险金的差额部分,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对于铁路运输企业应按限额承担赔偿责任的,在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铁路运输企业的追偿额为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限额,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铁路运输企业的追偿额在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限额内按照投保金额与货物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因不足额保险产生的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限额与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追偿额的差额部分,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