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站对收货人或托运人的赔偿要求,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有关规定受理,即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货物损失时,应接批向到站(货物发送前发生的事故向发站)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货物运单、货运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按保价运输的个人物品,应同时提出盖有发站日期戳的物品清单;要求退还多收运输费用时,须提出货票丙联或运费杂费收据,直接联系收款站处理;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支付运到逾期违约金时,应向到站提出货物运单。但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火灾、整车货物变质、活动物死亡需要就地处理时,经与托运人、收货人协商同意,可由发现站受理,并通知到站。
货物发生损坏或部分丢失,不能判明发生原因和损坏程度时,承运人应在交付前,主动联系收货人进行检查或邀请鉴定人进行鉴定。因鉴定所支出的费用(包括整理、化验等附带费用),应在鉴定书内记明。属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的,由承运人向收货人核收(在发站发生的向托运人核收);属于承运人责任的,由事故处理单位垫付,由责任单位负担。
货运事故的赔偿,除个人及无银行账号的个体经营者外,一律不得以现
金支付。
赔偿处理期限,承运人自受理该项要求的次日起,30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的赔偿要求为60日)进行处理,答复要求人。要求人自收到答复的次日起60日内未提出异议,即为结案。
如果铁路拒绝赔偿(包括货物损害赔偿、货物运到逾期罚款、多收运送费要求退还以及应偿付货主的一切费用),或在规定答复的期间届满未予答复时,赔偿要求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自铁路运输企业交付的次日起计算;货物(包裹、行李)全部灭失的,自运到期限届满后第30日的次日起计算。但对此期间内或运到期限内已经确认灭失的,自铁路运输企业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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