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
殊原因,对承运后的货物运输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时,应提出领货凭证和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提不出领货凭证时,应提出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并在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内注明。
下列情况承运人不办理变更:
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2.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3.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4.第二次变更到站。
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指在签订合同后发送前,托运人向发站提出取消托运,经承运人同意,货物运输合同即告解除。
办理货物运输变更或取消托运,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按规定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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